宁波广告公司
首页 | 关于比尔 | 服务客户 | 资讯动态 | 联系我们
标志设计 | VI设计 | 画册设计 | 包装设计 | 网站设计 | 电子样本设计 | 其他设计


推荐文章
·舟山海仕德食品有限公司---“渔趣“新产品包装设计完稿!
·标志设计应具备的特质
·宁波团圆团食品有限公司企业形象设计完成!
·关于竞标和预付款
·包装设计
·从“买椟还珠”谈产品包装设计的重要性
·什么是品牌形象优化(改造、提升)设计?
·企业最核心的竞争力是品牌竞争力
·品牌与VI设计
·品牌的文化行销
即刻咨询: 186 0662 0006

我国商标注册的相关原则
更新日期:2012/2/29

(1)自愿注册与强制注册相结合原则

  所谓自愿注册原则,是指商标(推荐:宁波商标设计)所有人根据自己的需要和意愿,自行决定是否申请商标注册。通过申请并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注册人对该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受法律的保护;未经注册的商标也能使用,但使用人不享有商标专用权 ,不得与他人的商标相冲突。

  所谓强制注册原则,是指国家对生产经营者在某些商品或服务上所使用的全部商标,规定必须经依法注册才能使用的强制性规定。《商标法》第六条规定:“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目前,我国规定强制性注册的商标只有:对人用药品(西药、针剂和中成药)和烟草制品(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推荐:宁波包装设计)的烟丝)。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88年1月4日《关于公布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的通知》。

  (2)注册原则

  所谓注册原则,是指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必须通过核准注册,才能取得对该商标专用权的确认。

  我国《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所有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的保护。”

   (3)国家统一注册原则

  是指我国的商标注册工作必须由国家商标主管部门统一审核批准注册。《商标法》第二条予以了明确的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

   (4)申请在先原则(又称注册在先原则)

  所谓申请在先原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以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时,注册申请在先的商标和申请人获得商标专用权,在后的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我国《商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 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 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5)使用在先原则

  指在无法确认申请(注册)在先的情况下采用最先使用者取得商标注册的原则。《商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这里的所谓的使用在先原则,在遇到与商标权类似的其他知识产权的权利(如:专利权、著作权)相冲突时,往往起到重要的决定作用,见:《关于处理商标专用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权利冲突问题的意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5年12月7日)。

 


转载请注明:宁波比尔广告设计公司 http://www.nbbeer.com/design-point/2012229214733.html

  相关文章:
暂无相关文章
  品牌专线:186 0662 0006 QQ客服: 406249969
服务项目 设计观点 关于比尔 比尔招聘 联系方式
标志设计
VI设计
画册设计
包装设计
网站设计
电子样本设计
其它设计
成长型企业的品牌之路
为什么企业需要一个标志?
品牌管理的11大薄弱环节
竞争模式分析
包装设计的重要性
VI设计,企业形象设计
简单说说样本对于企业的重要作用
公司简介
工作流程
服务客户
职业需求
最新作品
公司动态
  • 设计总监:1名
    要求: 能够独当一面,四年以上工作经验,有较强的美术功底... More
  • 设计师:2名
    要求:二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平面视觉传达系毕业的... More
  • 宁波市比尔广告设计机构
    宁波鄞州四明中路都市森林1号楼2单元426
    电话: 186 0662 0006
    传真: 0574-89010127
    24小时服务热线:+013857867997 (潘先生) +018606620006 (左小姐)
    E-mail: beer@nbbeer.com
    宁波广告公司 | 宁波样本设计 | 宁波包装设计 | 宁波企业形象设计 | 宁波广告设计 | 宁波包装设计 | 宁波标志设计 | XML | 网站地图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浙ICP备09101471号 版权所有,宁波市比尔广告设计 品牌形象设计 186 0662 0006 E-mail:beer@nbbeer.com